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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4日通过)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3.修改并通过本党章程。
   4. 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 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党。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2. 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兑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中央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常务委员人选中选举中央主席、 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是中央的决策机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全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由主席会议任兔。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在中央机关中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二十八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 导成员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 决的重大问题,调整、充实领导班于和补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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