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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4日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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