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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省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参委会')”是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常委会领导下的一个工作机构,为坚持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而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旨在发挥全体党员的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全党的群体作用,研究和推动本省各级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参政议政工作。

第三条 为促进省参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致公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会主要由部分省委委员、各省直组织、各市县组织和部门分管参政议政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有参政议政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本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委会常委会议聘任,任期五年。届中如遇特殊情况,经省委会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作适当调整。主任由省委会主委或者分管参政议政工作的副主委担任。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是省委会参政议政的参谋和助手,担负策划、组织参政议政调研课题的实施。本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委会机关参政议政处负责。

第七条 本会协助省委会领导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本党的性质、特点以及广东省情,发挥“侨”、“海”特色,在维护归侨、侨眷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巩固和扩大华侨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宣传 “一国两制”方针方面;在发扬华侨爱国爱乡优良传统,支援我省现代化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本党组织作用,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制定省委会参政议政工作计划;对参政议政课题进行选定、部署、督查与评估;组织协调各课题组调研活动及召开有关会议。

3、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组织开展参政议政工作,使其在所在地区、单位,积极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党员关心国家大事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增强与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和水平。

4、为省委会有关领导参加的重大参政议政活动提出建议、意见。

5、积极支持和协助推荐本党党员参加各级政府领导工作。以本党部分党员参与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领导工作为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以及通过本党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和考察,反映群众意见,以及提出议案、提案、质询案和批评、意见、建议等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同时注重加强相互的联系,形成制度,交流信息。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有关参政议政工作的制度,促进参政议政工作、调研工作和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条 本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调研活动,了解社情民意,就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积极撰写调研材料;与工作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汇报个人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情况和成绩。

第十条 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对前段工作进行总结,对调研成果进行评估,奖励在课题调研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省参委会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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